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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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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2日,为促进车辆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通知》指出,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按照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总体思路,遵循从低风险等级到高风险等级道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测试、从低技术等级到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系统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通知》明确了测试与应用基本要求。其中,测试与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并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由杭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门进行确认。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测试与应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所谓的测试与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申请、组织测试与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单位联合体;安全性自我声明应当包括测试与应用的主体、车辆识别代号、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时间、路段、区域及项目等信息。

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到了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与应用驾驶人进行处理,或对低速无人车应用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测试与应用车辆在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测试与应用活动24个月,联合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联合工作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因智能网联车辆产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附件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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